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1+5”文件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9-08-26

发文单位:深圳市教育局

文  号:深教〔2006〕254号

发布日期:2006-6-6

执行日期:2006-6-6

  根据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人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一览表〉的通知》(深人口(2006)1号)要求,现将《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1+5”文件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1+5”文件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落实市政府“1+5”文件精神,规范义务教育就读管理,做好2006-2007学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根据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人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一览表〉的通知》(深人口(2006)1号)要求,现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执行“1+5”文件和新生招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基本原则和主要职责分工

  (一)统一部署,以区为主,层层落实。市教育局按照本方案统一部署全市检查工作。根据市政府“1+5”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188)等文件精神,“落实《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意见各项工作的主体在各区政府,各区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等工作要求,对各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的检查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检查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

  (二)过程检查与结果检查相结合。一是在招生工作过程中进行日常工作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二是在学位安排结果公布之前进行审核;三是在新学年开学3周内进行检查。

  (三)学校自查与部门检查相结合。一是学校进行自查;二是学校按照主管教育局的要求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学位申请材料的验核;三是主管教育局检查学校工作;四是市教育局重点复查投诉比较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

  二、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安排

  (一)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层层部署有关工作。

  6月5日,市、区教育局部署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二)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学位申请材料验核工作。

  4月25日,闫小培副市长召集关于研究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会议后,各区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已经根据会议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188)的要求,开展学位申请材料验核工作。各区教育局和市局直属学校按照5月23日我局《关于报送执行“1+5”文件近期工作情况的预备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6月12日前,各区教育局将经区政府批准的检查工作方案、有关工作总结和相关的调研报告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执行“1+5”文件规定就读条件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情况检查。

  1.学校自查。

  6月12日前,全市小学进行执行“1+5”文件规定就读条件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情况进行工作自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42号)的要求,公办学校拟录取的一年级新生名单由校长审定后报主管教育局审核。

  7月1日前,初中学校进行自查,公办学校拟录取的一年级新生名单由校长审定后报主管教育局审核。

  2.市、区教育局于6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公办学校拟录小学一年级新生名单的审核工作,于7月7日前完成对所属公办学校拟录初一年级新生名单的审核工作。同时,重点对群众投诉和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3.9月1日至9月22日,市、区教育局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1+5”文件和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情况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市教育局重点检查投诉比较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并对招生规模异常扩大的区域和学校进行调研。

  4.10月13日前,各区教育局完成执行“1+5”文件和2006-2007学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和市教育局。

  10月底,市教育局完成全市教育系统执行“1+5”文件和2006-2007学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总结。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市、区教育局和各有关学校均由一把手亲自组织检查和整改工作。市、区教育局均成立检查工作组。

  (二)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人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一览表〉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2006年工作要点责任制一览表〉的通知》(深教办(2006)5号)的规定,教育行政、教育督导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并主动配合各级监察部门开展相关监察工作。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存在严重违纪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