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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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违法行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设置性别要求,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招录标准的。
处罚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设置性别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2.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招录标准,涉及1至5人,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3.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招录标准,涉及6至10人,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4.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招录标准,涉及人数超过10人,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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