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欢迎访问深圳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际公约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信息来源:联合国 发布时间:2010-11-08 字号大小: [内容纠错]

  目录

  导言  

  公约的内容及其意义

  序言

  第一部分  

  (第一条)歧视  

  (第二条)政策措施  

  (第三条)基本人权及各项基本自由的保证  

  (第四条)特别措施  

  (第五条)对男女角色的成见和偏见

  (第六条)卖淫

  第二部分  

  (第七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八条)代表权  

  (第九条)国籍

  第三部分  

  (第十条)教育  

  (第十-条)就业  

  (第十二条)保健  

  (第十三条)经济和社会利益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第四部分  

  (第十五条)法律  

  (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生活

  第五部分  

  (第十七条)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十八条)国别报告  

  (第十九条)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专门机构的作用

  第六部分  

  (第二十三条)对其他条约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缔约国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五至三十条)公约的实施

  导言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生效。到1989年公约诞生十周年之后,已有将近100个国家同意受其条款的约束。

  这项公约是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三十多年努力的结晶。该委员会1946年设立,负责监测妇女的境况并推动她们的权利。委员会的工作协助使所有方面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公诸天下。为提高妇女地位而作的这些努力已促成了一些宣言及公约的诞生。其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最重要及最全面的一项文件。

  在各项国际人权条约之中,这一《公约》为使占人类半数的妇女成为人权问题核心的一部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公约》的精神扎根于联合国的各项目标:重申对各项基本人权、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及对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本项文件解释了平等的涵义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一平等。这样,《公约》不仅确立了一项国际妇女权利宪章,而且还提出了缔约各国保障享受此种权利的行动议程。

  《公约》序言明确承认"歧视妇女的观象仍然普遍存在",并强调指出此种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按第一条的规定,歧视即"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而这一切均发生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方面"。《公约》积极肯定了平等的原则,它要求缔约各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第三条)  

  其后的十四条确立了实现平等的步骤。《公约》所循的途径涉及到妇女境况的三个方面。对妇女的民权及法律地位作了详细的讨论。此外,不同于其他人权条约的是,《公约》涉及到人的繁延问题及文化因素对两性关系的影响。  

  妇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最广泛的注意。对政治参与各项基本权利的关注自《妇女政治权利公约》于1952年通过以来一直未曾减少。因此,本文件第七条重申了上述公约的规定,即妇女有选举权、担任公职权及执行公务权。这包括,妇女有平等的权利在国际上代表自己的国家(第八条)。1957年通过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的内容编入了第九条。该条规定: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妇女均可保有国籍。所以,《公约》使人们注意到,妇女的法律地位往往同婚姻相联系,她们成了丈夫的依附品,而不是拥有本身权利的个人。第十、十一及十三条分别申明,妇女在教育、就业及经济和社会活动上有不受歧视的权利。这些要求围绕农村妇女的境况受到了特别的强调。正如第十四条所指出的,农村妇女的特殊斗争及重大的经济贡献值得在政策规划中给予更多的注意。 第十五条申明,妇女在民事和商业企业方面具有充分的平等,并要求对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最后,《公约》第十六条又回到婚姻和家庭关系的问题上来。它申明,在选择配偶、生育、个人权利及对财产的支配上男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除民事权问题以外,《公约》还相当重视涉及妇女的一个极为重大的问题,即其生育的权利。序言部分定出了下述基调:"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公约》对遭受歧视与女性的生育作用之间的联系一再表示关注。例如,它在第五条要求"正确了解母性社会功能",并要求父母双方充分分担教养子女的责任。因此,有关保护母性及养育子女的条款被定为核心权利编入了《公约》的所有规定之中,就业、家庭法、保健或教育概不例外。社会有义务提供社会服务,特别是育儿设施。使个人得以兼顾家庭责任与工作及参与公共事务。还建议了一些保护母性的特别措施,对这些措施"不得视为歧视"(第四条)。《公约》并且重申妇女有生育的选择权。值得注意 

分享到: